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考核及成绩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我校研究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和培养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包括课程学习、考试考查、成绩认定和成绩管理。
第二章 课程学习
第三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应在确定导师(或导师小组,下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根据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在导师指导下制订个人培养计划。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入学前不得提前制订个人培养计划。
第四条 经导师审核通过后,研究生新生于入学后2周内,将个人培养计划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研究生新生所选课程若有达不到开课人数要求或停开的,另选其他课程。研究生新生将最终确定的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确认签字后,报培养单位备案。
第五条 个人培养计划备案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培养单位因课程取消、课程安排冲突等情况需变更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应告知研究生及其导师,研究生重新制定并备案个人培养计划。研究生若因休学、转导师、转专业等情况需变更个人培养计划的,应提交《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调整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审核通过,重新制定并备案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开课1/3学时后不得调整。
第六条 公共课课表由研究生院依据研究生选课情况于每学期第三周前发布。专业课课表由开课单位依据研究生选课情况于每学期第五周前发布。研究生依个人课表参加课程学习。未按课表上课的研究生,任课教师有权拒绝其听课、考试。
第七条 研究生学位课考核不合格者(申请缓考的除外),应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可重修,或经导师同意后,另修其他课程,并重新备案个人培养计划。研究生课程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的也可申请重修。
硕士累计课程考核不合格门次不得超过2次,博士不得超过1次。重修在研究生信息系统中申请,培养单位负责审核研究生累计课程考核不合格门次是否超限。
第八条 研究生录取前在我校或在其他“双一流”高校、国外知名大学以普通高等学历形式修读的相应层次的课程,凭其已获学分课程成绩单,可申请免修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同课程。
第九条 非外语专业研究生录取前3年及在学期间参加TOEFL、IELTS、GRE、CET六级和专业外语八级等社会公认的外语考试,考试成绩经折算,硕士达到75分及以上的,博士达到80分及以上的,可申请免修第一外国语课程。
博士研究生录取前参加过第二外国语课程学习、学习学时学分与我校要求相当且成绩合格的或有相应语言证书的,可不修第二外国语课程。因未修第二外国语而导致选修课学分不够的,须选择其他课程补齐。
第十条 研究生按如下程序申请免修:
(一)研究生根据免修申请条件持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签字同意后,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课程结课前两周不受理免修申请。第一外国语为英语的免修申请于开学前两周在研究生信息系统中集中受理。
(二)培养单位审核免修材料,将申请与证明材料复印件报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对免修材料进行复核通过后,在研究生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应处理。申请课程免修的,按“免修”备注,成绩由研究生院按相关方式折算成百分制后录入。
第十一条 获准免修的课程不得取消,不得再用其他学分转换,不得用于转换其他学分。
第十二条 跨学科或以同等学力录取的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由其导师决定是否补修本专业本科或硕士阶段的主干核心课程。
研究生因转导师、转专业或转学需补修的课程,按转导师与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可选修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或申请到其他“双一流”高校、国外知名高校修读相应层次的课程。
研究生到其他“双一流”高校、国外知名高校修读课程,由研究生提出申请,经导师签字同意、培养单位审查,报研究生院审批。研究生学习结束后,由课程学习高校开具学习证明,经培养单位审查后,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在校外修课所需的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非我校学生修读我校研究生课程,须到研究生院办理进修手续。课程成绩由开课单位统一管理,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备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学习的,须履行请假手续。研究生课程考勤情况在其平时成绩评定中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自定,并须将课程考勤要求在第一次上课或之前向研究生公布。
第三章 考试考查
第十五条 列入个人培养计划的课程,均须按课程大纲或相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一般为笔试、面试等形式,笔试可以采取闭卷和开卷两种形式。考查一般为实验、作业、课堂讨论、实践日志、设计报告、课程论文等。
第十六条 平时考核一般采用考查的方式;学位课期末考核一般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期末考核可以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课程的考核方式须在课程大纲中明确。
第十七条 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课程教学完成后两周内,在计划学时外进行。期末考查一般安排在课程结束后随堂进行。
公共课期末考试由研究生院商开课单位后统一安排组织,其他类型课程考核由开课单位自行安排组织,不得与公共课期末考试冲突。专业课之间期末考核时间发生冲突的,任课教师或研究生可向开课单位反映,由开课单位协调安排;未反馈冲突而导致无法参加考核的研究生按缺考处理。培养单位应在课程期末考试前两周向研究生院备案考试时间与考试地点。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须依据考勤严格审查研究生的考核资格。同一课程缺课三分之一以上或平时考核缺交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被取消考核资格的研究生须重修相应课程。
公共课期末考试人数由研究生院商开课单位核定。专业课期末考试前,任课教师应根据具有考核资格的研究生名单确定考试人数和试卷印刷数量,并备案至开课单位。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缓考:
(一)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考核或中途退出考核的(须有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历);
(二)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回家处理;
(三)经研究生院认定其他需缓考的原因。
研究生办理缓考需提交《研究生缓考申请表》,经导师审核、培养单位审查、研究生院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登记平时成绩后生效。准予缓考的研究生当次课程考核结果按实际情况记载,按“缓考”备注,须参与下一年级同一课程的考核。缓考课程成绩不计入当年研究生相关表彰、奖励等的评价。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未办理缓考且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的视为旷考,需重修该门课程。
第四章 成绩认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计算,按四舍五入精确到个位,60分及以上为合格。研究生课程成绩一般由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构成,其中平时考核成绩比例一般不超过30%,期末考核成绩一般不低于70%。
研究生课程考核平均成绩按学分加权平均计算。
第二十二条 凡个人培养计划中的课程,考核无论合格与否,成绩均记入研究生个人成绩单。取消考试资格或旷考的研究生,相应课程成绩记为0分并备注“缺考”。考核作弊的研究生,课程成绩记为0分并备注“作弊”。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重修课程考核成绩按实际记载,并备注“重修”。原课程在个人培养计划中显示,原课程考核成绩和重修课程考核成绩均列入成绩单。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缓考课程考核成绩按实际记载。参与考核前,原课程在个人培养计划中显示、相应成绩和备注列入成绩单,缓考课程考核成绩公布后予以覆盖。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免修课程不参加课堂学习和考核。免修课程考核成绩按《成绩等级、百分制等级与记载成绩对应表》(详见附件)标准折算后的分值记载;不能对应折算的,依据对应百分制成绩段,采用保形分段三次插值的方法确定。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外修读课程原则上采用“一门换一门”的方式转换为个人培养计划内课程。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外修读课程的认定标准为其学时、学分原则上应不低于个人培养计划相应课程要求,且成绩合格。
学分转换由研究生提出申请并提供开课单位出具的成绩单和课程描述,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对转换课程及成绩予以认定、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予以转换。
个人培养计划外修读成绩按附件标准折算后的分值记载,不能对应折算的成绩依据对应百分制成绩段采用保形分段三次插值的方法确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合格的计有效学分,计入总学分;有“重修”记录的课程考核合格的按最高分计有效学分,计入总学分;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计入总学分。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完毕后两周内确定考核结果,将成绩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打印系统生成的成绩单并签字后,连同考题、标准答案、答卷提交开课单位。不能按时提交成绩的任课教师,应提前向开课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原由和预计提交成绩的时间,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培养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及全部课程考核档案归档工作。档案建好后应放入专柜保管,保存期至研究生离校(含毕业、结业与注销学籍,下同)后至少3年。
第三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单提交后,任何人不得更改成绩。因漏登成绩、总分有误等,确需勘误成绩的,由任课教师填写《研究生任课教师成绩勘误申请表》,经开课单位复查属实,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勘误。
第三十一条 对本人课程成绩有异议的研究生,填写《研究生课程试卷复查申请表》,由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教育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开课单位复查,开课单位将复查结果报研究生院处理。
研究生发现本学期个人培养计划中所列课程成绩未录入的,最迟应于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培养单位提出查分申请。
第三十二条 成绩复查由开课单位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人、研工办主任或教学秘书和任课教师共同复查。
第三十三条 在校研究生离校前办理课程成绩统一到指定地点自助打印。自助打印成绩单加盖“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院成绩专用”公章,经培养单位审核签字后生效。
研究生开题前须打印成绩单1份进行开题成绩审核,毕业答辩前须打印成绩单2份进行毕业成绩审核;结业或注销学籍的研究生须于离校前打印成绩单3份,其中1份个人留存、2份交培养单位审核。
培养单位负责将通过审核的毕业、结业或注销学籍的研究生个人成绩单归入其学籍档案,并于研究生离校后移交校档案馆存档。
第三十四条 已离校的研究生持本人申请及相关证明到校档案馆办理研究生个人成绩单复印手续。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开题前需由培养单位进行开题成绩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学位课程成绩是否达到开题标准等。培养单位依据审查结果进行处理,并报研究生院。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毕业答辩前需由培养单位进行毕业成绩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修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是否合格且是否达到毕业要求等。培养单位依据审查结果进行处理,并报研究生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非外语专业研究生公共英语课程免修免试规定》(校研字〔2014〕15号)、《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考核及成绩管理实施办法》(校研字〔2015〕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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