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并规范研究生提前毕业管理,建立多元弹性学习时间,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根据我校研究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符合学校研究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所具备的毕业条件及其他相关要求,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条 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第二章 提前毕业条件
第四条 申请提前毕业资格的研究生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获得资格后还需满足必要条件后方可提前毕业。
第五条 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资格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
(一)学习期间思想道德良好,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情形;
(二)完成教育教学环节规定要求且无重修记录,通过中期考核和学位论文开题且中期考核为优秀;
(三)已完成并提交论文初稿,经导师及2名学科专家评定达到毕业水准,并已达到申请学位条件;
(四)承诺缴纳全部学费。
第六条 研究生提前毕业须具备的必要条件包括:
(一)学位论文送外校盲审,评阅成绩均在85分及以上;
(二)通过学位论文开题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间满足培养相关规定;
(三)达到申请相应学位条件。
第七条 研究生录取前与学校或定向单位有明确约定的,不得提前毕业。
第三章 提前毕业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提前毕业资格的研究生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资格审查及审批表》,并附课程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学费缴交单据、学位论文完成稿和质量鉴定意见等相关材料,交至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查。
第九条 导师和所在学科专家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质量进行审核。
第十条 培养单位组织集中审查并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报研究生院复核。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复核申请提前毕业资格的研究生材料,并将结果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者报教育厅和教育部审批。
第十二条 获得提前毕业资格且达到提前毕业必要条件的研究生,可向培养单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申请提前毕业研究生达到我校研究生毕业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准予毕业,并在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获得提前毕业资格的研究生,盲审不合格的,取消提前毕业资格;无故未按时进行学位论文校外盲审或未按时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盲审和答辩。
第十五条 学校将获得提前毕业资格的研究生列入当年就业派遣计划。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须按当年毕业研究生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提前毕业事宜由国际教育学院按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暂行规定》(校研字〔2015〕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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